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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

      來源:辦公

      閱讀:215次

      發表時間:2021年12月31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和經開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湘潭市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優化營商環境,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市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務公開辦)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推進、監督檢查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市人民政府指定市政務公開辦為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主抓”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并對其公開發布的政府信息承擔責任。

       

      第二章  主動公開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要求,結合實際,不斷拓展公開范圍:

      (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年度報告;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還應當根據本地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以及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布會、公告欄等多種形式予以公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應當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服務。

      各級政務服務大廳應設置政務公開專區,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應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九條  制定政府規章、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規范性文件等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政策解讀等材料。

      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對決策事項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情況進行反饋、說明和公示。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內容、格式和時間,編制、提交和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每年1月31日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向市政務公開辦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向縣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每年2月20日前,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匯總本級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向市政務公開辦提交并向社會公布。

      每年3月10日前,市政務公開辦匯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向省政務公開辦提交并向社會公布。

      實行垂直領導的系統,逐級向本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不向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報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集中向社會公布所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建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臺賬,根據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方式的不同及時聯系申請人、確定申請日期,并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并給予指導和闡釋說明。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明確的,能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依據《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湘財稅〔2021〕3號)有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條例》有關規定建立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工作制度,細化工作流程,明確各辦理環節負責部門及辦理時限要求,確保依法依規辦理。

      市人民政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按照《湘潭市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人民政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的通知》(潭政務公開辦發〔2021〕1號)執行。

       

      第四章  信息公開審查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載明信息名稱、內容摘要、擬公開方式、公開范圍、公開時間、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等信息。

      第十六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應遵循“先審查、后公開,誰審查、誰負責,誰公開、誰負責”以及“一事一議”的原則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從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合法性、準確性、可公開性、保密性等方面進行審查。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對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前款第(四)項信息經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九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公開:

      (一)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

      (三)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對前款第(二)、(三)項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在擬制公文時應當同步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明確其公開屬性,并隨公文一并報批;擬不予公開或依申請公開的,應說明合法理由。

       

      第五章  信息發布協調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有關機關征求意見,保證所公開政府信息準確一致。遇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擬公開事項,應與有關部門協調會商。溝通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單位報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文件后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意見。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應急管理等政府信息,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發布政府信息的,應征得制作、保存該政府信息的部門批準或同意,對同一事件所發布的信息應當準確一致。

       

      第六章  考核和評議

      第二十五條  市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指導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市政務公開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領導情況,包括領導重視情況,明確分管負責人及工作機構、專兼職人員情況,教育培訓、經費等保障措施情況;

      (二)基礎工作情況,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指南的編制、公布和更新情況,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編制、提交和公布情況,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情況;

      (三)平臺應用情況,包括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等平臺公開政府信息情況,政務服務大廳政務公開專區建設情況,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場所設置政府信息公開查閱設施情況;

      (四)制度建立執行情況,包括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考核評議、責任追究、解讀回應等工作制度建立執行情況;

      (五)監督評議情況,包括舉報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及應對情況,開展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情況。

      第二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主要方式:

      (一)平時考核。根據每年工作要點和計劃明確的內容,堅持問題導向,采取在線讀網、專項督查、“四不兩直”實地抽查等方式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存在的問題;

      (二)社會評議。通過在政府門戶網站設置調查問卷、第三方評估等形式,由社會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評議;

      (三)年度評估。通過查閱公開平臺和相關資料、開展群眾滿意度調查等方式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市政務公開辦制定年度考核具體方案,綜合平時考核、社會評議、年度評估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務公開工作績效考核依據,并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市政務公開辦為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投訴舉報受理機構,由市長信箱平臺具體負責受理各類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投訴事宜。

      第三十條  市政務公開辦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依程序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而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因公開程序違法被變更、撤銷的,依法追究答復機關的責任;因政府信息公開行為和內容違法被變更、撤銷的,依法追究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提供部門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違反《條例》規定需給予處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湘潭市行政問責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并將改正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工作機構和有權機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十五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0〕50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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