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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年12月31日
各縣(市)區、園區應急管理局,市局機關各科室及直屬單位:
《湘潭市應急管理局關于規范應急管理行政許可工作的規定》已經市局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湘潭市應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湘潭市應急管理局
關于規范應急管理行政許可工作的規定
為切實加強應急管理行政許可工作,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規范應急管理行政許可工作制定如下規定。
一、應急管理行政許可工作必須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期限、條件和程序進行,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不得越權許可、違規許可;違者將依照《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法紀責任。
二、申請人向應急管理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按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且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2、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人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負責發證的應急管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應急管理機關要主動告知擬申請延期的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
凡在有效期屆滿前向應急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的,按照延期換證處理;超過有效期提出申請的則按重新發證辦理(非煤礦山企業除外,仍按延期換證辦理)。
應急管理機關在受理可能需在有效期屆滿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時,應告知申請人作出“許可證有效期滿后到行政許可作出決定前,暫時停止生產經營”的書面承諾,經申請人簽字的告知書存入行政許可檔案備查。
四、應急管理機關內部對行政許可工作實行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加強協同、相互監督。
1、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形式審查,即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及時轉遞業務部門審查,并根據業務部門和分管局領導的審查(審批)意見或者局長辦公會的決定制作、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文書、頒發行政許可證等工作。
2、業務部門(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監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查,即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發證條件組織現場核查,并提出是否發證的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審批或者局長辦公會決定。
3、審批服務部門應統籌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和落實“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把握好行政許可的時限標準,提醒監督業務部門及時作出審查意見。
4、業務部門在審查意見中應明確作出是否許可及許可范圍的意見。
5、業務部門發現審批服務窗口受理資料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由業務部門出具不予許可的具體意見,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后退回審批服務窗口,由審批服務窗口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五、應急管理機關業務部門對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應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安全條件實質審查。需要現場核查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可組織專家技術人員一同開展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出具書面核查意見,存入行政許可檔案備查。除依照規定對經營場所、存儲設施等進行核查外,還應對申請人“有效期屆滿后到行政許可決定前是否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重點核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理。
實質審查應在承諾的期限內完成。需要進入現場核查、問題整改等不計算行政許可期限的特別程序應按規定辦理。
六、應急管理行政許可實行嚴格的審查審批程序。
1、行政許可應符合法律法規(包括部門規章)和省市相關政策規定,按照從嚴控制、嚴格標準、符合條件的原則許可。其中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許可還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定,制定縣市區的布點規劃,以2020年為基數值只減不增。
2、首次申請發證或者重新申請發證的應經發證機關局領導審批或局長辦公會決定。
3、延期換證的應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屬于延期換證但安全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存在難以把握情形的應及時向局長請示報告或提請局長辦公會決定。
七、應急管理機關審批服務部門負責行政許可決定文書的出具和許可證的制作頒發工作,業務部門主動配合。許可證有效期設定按以下規定執行:
1、首次申請、重新申請行政許可的,許可證有效期自局領導審批日期起計算。
2、延期換證屬于有效期屆滿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許可證有效期自屆滿之日起順延計算;超出有效期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許可證有效期自局領導審批日期起計算。
3、行政許可證發放情況應按照規定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生態環境或自然資源等機關。
八、已經取得應急管理機關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注銷其許可證:
1、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2、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
3、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4、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應急管理機關注銷許可證后,應當在湘潭市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發布公告,并通報被注銷許可證的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縣級應急管理機關、其他有關機關。
九、本局以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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