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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年12月31日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園區分局,市局機關各科室,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探索實施包容審慎監管,逐步建立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加快打造寬松便利、開放包容、公平競爭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市局制定了《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市局機關科室、直屬單位、園區分局認真遵照執行。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參照執行。
一、對《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執法辦案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等規定進行認定。
二、適用免罰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
(二)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沒有產生重大社會影響;
(三)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或者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四)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
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及嚴重擾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以及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實施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清單》的規定。
三、當事人存在《清單》所列的輕微違法行為,但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且應予處罰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適用《清單》的輕微違法行為,執法辦案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核查和處理。在進行核查處理時,《清單》可以作為不予處罰自由裁量說理的內容,但不得直接作為不予處罰的依據。符合免罰條件的,填寫《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并建立免罰案件臺賬。
五、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對《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要通過責令改正、告誡、約談、行政指導等措施,向當事人宣講法律法規規章,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責令當事人改正的,應按有關規定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對當事人改正情況進行復查。責令限期改正后當事人未及時改正的,依法處罰。
六、對適用《清單》的輕微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按照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要求,對違法線索的核查、責令改正及改正核實情況等內容,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實行全過程記錄,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七、對未列入《清單》的其他輕微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應當先行采取責令改正等措施,責令限期改正后當事人及時改正的,不得給予處罰。
八、《清單》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省、市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單位(部門)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饋。
附件: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
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5日
附件
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
序號 |
輕微違法行為及情形 |
法 律 依 據 |
1 |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其中變更經營范圍,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在調查終結前已經及時糾正的 |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2 |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農藥、獸藥廣告未標明廣告批準文號,但已取得廣告批準文號且發布的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一致的 |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批準文號。 第十條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的內容,其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見、易于辨認,在視頻廣告中應當持續顯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顯著、清晰表示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內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一條 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第十三條 違反本標準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條 獸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第十二條 違反本標準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3 |
發布房地產預售或者銷售廣告未載明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但已取得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的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三)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4 |
廣告主發布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但廣告是在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且被點擊瀏覽數量不超過1000次、被轉發數量不超過100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
5 |
廣告引證內容未表明出處,但引證內容真實、準確、合法有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
6 |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但具備合法有效專利證明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
7 |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標明或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但能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8 |
在自有網站、形象宣傳片等非公共媒體、場所使用“馳名商標”字樣,但未突出使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
9 |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屬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0 |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主動停止侵權行為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侵權標識、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被侵犯的注冊商標權利人在我國境內尚未使用或者基本未使用該注冊商標。 2.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前,與注冊商標權利人已協商解決商標糾紛,且該商標侵權行為不屬于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沒有造成誤導、欺詐消費者等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
11 |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除外),經營活動時間未滿三個月的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12 |
受到誘騙、脅迫首次參加傳銷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后立即停止的 |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
13 |
電子商務經營者(平臺經營者除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屬于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的: 1.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2.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3.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第七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4 |
產品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 1.產品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但產品本身是在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內的 2.產品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但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3.產品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但未實際售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15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因疏忽未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標注不全,但被委托企業取得該產品生產許可證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標注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
16 |
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開展計量檢定工作,屬于首次違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須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展計量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17 |
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經發現后停止使用并主動送檢且檢定合格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18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責令改正和責令停止銷售后及時按要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條 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按照國務院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出版物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19 |
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略小于其標注凈含量,屬于首次違法的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 用抽樣的方法評定一個檢驗批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4中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和計算。樣本中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大于允許短缺量的件數以及樣本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4的規定。 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經檢驗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檢驗批貨值金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
20 |
獲得《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的生產者,違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范》要求,但是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的誤差符合規定要求,屬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的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獲得《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的生產者,違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范》要求的,責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絕整改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 |
21 |
燃油加油機安裝后未報經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即投入使用,屬首次違法,且責令整改后檢定合格的 |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 加油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機等計量器具應當具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編號和出廠產品合格證書或者進口計量器具檢定證書;燃油加油機安裝后報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 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使用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編號和出廠產品合格證不齊全或者無進口計量器具檢定證書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使用,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燃油加油機安裝后未報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可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22 |
需要維修燃油加油機未向具有合法維修資格的單位報修,維修后的燃油加油機未經執行強制檢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即投入使用,屬首次違法,責令整改后立即停止使用,且檢定合格的 |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 加油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五)需要維修燃油加油機,應當向具有合法維修資格的單位報修,維修后的燃油加油機應當報經執行強制檢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九條 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可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23 |
加油站經營者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屬首次違法,責令整改后立即停止使用,且檢定合格的 |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 加油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七)不得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簽)封,不得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不得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不得弄虛作假。 第九條 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五)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簽)封,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以及弄虛作假、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省級經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4 |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但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不影響食品安全,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25 |
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沒有及時登記購銷記錄,或者購銷記錄有一般性的失誤、個別項目記錄不全,屬首次違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應當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應當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產品批號、有效期、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購銷單位、購銷數量、購銷價格、購銷日期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未按照規定進行記錄,零售藥品未正確說明用法、用量等事項,或者未按照規定調配處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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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的說明書、標簽存在印刷錯誤、瑕疵等但不影響醫療器械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屬首次違法的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醫療器械應當有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標簽的內容應當與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一致,確保真實、準確。 (一)通用名稱、型號、規格; (二)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以及聯系方式; (三)生產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四)產品性能、主要結構、適用范圍; (五)禁忌、注意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內容; (六)安裝和使用說明或者圖示; (七)維護和保養方法,特殊運輸、貯存的條件、方法; (八)產品技術要求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內容。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還應當標明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 由消費者個人自行使用的醫療器械還應當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別說明。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二)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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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規定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沒有及時登記查驗或銷售記錄,或者進貨查驗記錄或銷售記錄有一般性失誤,個別項目記錄不全,屬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的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應當從具備合法資質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生產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購進醫療器械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資質和醫療器械的合格證明文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 記錄事項包括: (一)醫療器械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 (二)醫療器械的生產批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銷售日期; (三)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和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 (四)供貨者或者購貨者的名稱、地址以及聯系方式; (五)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等。 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國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手段進行記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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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未建立并執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產品銷售記錄制度,或者化妝品經營者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進貨查驗或產品銷售記錄有一般性失誤、個別項目記錄不全,屬首次違法的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和產品銷售記錄應當真實、完整,保證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使用期限屆滿后1年;產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八條 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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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但已標明商品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主要內容,不足以引起消費者對價格的誤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標明價格的;(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5000 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明碼標價的;(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四)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五)擅自印制標價簽或價目表的;(六)使用未經監制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七)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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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經營、使用《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醫療器械,但履行了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且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且主動依法銷毀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醫療器械的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10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以及單位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一)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向社會公告單位和產品名稱,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一)生產、經營未經備案的第一類醫療器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一)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三)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 第八十七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履行了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為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醫療器械,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收繳其經營、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可以免除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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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但履行了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且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化妝品是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的化妝品,且主動依法銷毀上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妝品的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 第六十八條 化妝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化妝品是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收繳其經營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可以免除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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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但履行了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且主動依法銷毀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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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但履行了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且主動依法銷毀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 |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六)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七)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八)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十一)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十二)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第五十四條 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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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但能夠證明產品來源合法,沒有實際售出,或雖已售出但全部召回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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